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松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福建湛**限公司、福建**有限公司债权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又无可供执行的流动资产,现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予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松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