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福**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艺有限公司、范**、吴**、陈**、吴**债权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福建省松**有限公司与福建**有限公司、范**、吴**、陈**、吴**债权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范**房地产已予查封,目前暂无法变现。现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可供执行的流动资产和银行存款,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财产处置条件成熟后,再予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松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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