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劳**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二终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5)东三法执字第381号案受理。依据前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曾伟忠应支付申请执行人797000元及利息,并负担受理费11770元。

本院向中国银**东莞分行、中国建设**东莞市分行、中国工商**东莞分行、中国农业**东莞分行、广发银**东莞分行、东莞**限公司、东莞农**有限公司、东莞**源局、东莞**理局、东莞**管理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曾伟*的财产情况。根据调查结果,本院依法划扣被执行人曾伟*名下银行存款7651元,扣除执行费50元,余款7601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东莞市范围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曾伟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前往黄江**委会调查,该村的分红为1100元一年,不足以支付被执行人曾伟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应缴部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除已执行到的款项外,被执行人曾伟*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东三法执字第38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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