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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有限公司与陈**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05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陈**、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金**有限公司担保费(自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起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以二百一十万元为基数,按中**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北京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60元,由北京金**有限公司负担8460元(已交纳),由陈**、张**负担6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保全费5000元及案件公告费560元,由陈**、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北京金**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张**进行财产查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张**共同共有的房屋一套,查封被执行人陈**单独所有的房屋一套,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张**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北京金**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15)丰执字第80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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