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李*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李*、刘**、王**、北京火**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北京**证处作出的(2015)京中信执字第0171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执行证书确定:被执行人为李*、刘**、王**、北京火**有限公司,执行标的为:一、借款本金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万元整;二、自二○一五年三月一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三、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他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权利人张**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刘**、王**、北京火**有限公司进行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刘**、王**、北京火**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张**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15)丰执字第81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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