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与全大敏、筠连县**有限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全大敏、筠连县**有限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全大敏、筠连县**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罗**同意被执行人筠连县**有限公司将争议款73586.50元从太平洋**有限公司报销出来予以支付。另查明被执行人全大敏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罗**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全大敏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对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2014)筠连民初字第153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的执行。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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