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12月30日,申请人上海相宜本草化**限公司、北京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签订的工知调(2015)00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是:
一、北京西**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上海相宜本草化**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北京西**有限公司承诺今后不再有涉案的侵权行为,如再次发生涉案的侵权行为则赔偿上海相宜本草化**限公司拾万元;
二、北京西**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上海相宜本草化**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伍**,如未能按期支付则向上海相宜本草化**限公司支付贰万元;
三、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本协议双方签字之时上海相宜本草化**限公司确认已收到北京西**有限公司支付的现金;
四、上海相**份有限公司、北京西**有限公司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确认申请人上海相宜本草化**限公司、北京西**有限公司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签订的工知调(2015)00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