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昌市新建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凌**、叶**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新建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凌**、叶**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的(2013)新行执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凌**、叶**无车辆、房产及股权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较少,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凌**、叶**至今未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5586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凌**、叶**现下落不明,本院穷尽调查手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新行执字第1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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