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张家港**有限公司、朱**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周**与张家港**有限公司、朱**、陈**、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的(2014)张*初字第05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张家港**有限公司应归还周**借款本金人民币6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2年8月1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限张家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朱**对张家港**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中的15000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陈**应对张家港**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中的15000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被执行人张家港**有限公司、朱**、陈**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因被执行人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扣划了其银行存款15000元,故其对张家港**有限公司还款义务中的15000元的连带还款义务履行完毕。另查明,被执行人张家港**有限公司已实际歇业,其资产已全部被处理完毕,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等财产。被执行人陈**查无银行存款,其名下无商品房屋及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家港**有限公司、陈**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家港**有限公司、陈**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朱**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家港**有限公司、陈**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张家港**有限公司、陈**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张*初字第05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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