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等人与柯**等人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普*初字第9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柯**、中国人民财**市西秀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柯**履行向申请人张**、张**、任**、谭**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12894.61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96元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市西秀支公司履行向申请人张**、张**、任**、谭**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50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市西秀支公司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柯**至今并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张**、张**、任**、谭**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柯**的其他财产状况或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普执字第3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张**、张**、任**、谭**在被执行人柯**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315890.61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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