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王*、李**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李**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5)彭州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李**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其它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条文全文附后),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赔偿款186746.45元,未执行金额为186746.45元。

二、终结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5)彭州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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