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江市某某农村小额**限公司与吴江**有限公司、吴江**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吴*市某某农村小额**限公司与被告吴**有**、吴***有**、吴*某某纺织有**、吕*、张某某、郭某某、徐*、陈某某、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4)吴*商初字第0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吴**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吴*市某某农村小额**限公司借款本金450万元,利息1某9391.79元(计算至2014年3月3日),及自2014年3月4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利、罚息(其中以本金450万元按年利率18%自2014年3月4日起计算至2014年9月29日,以本金450万元按中**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自2014年9月3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被告吴**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吴*市某某农村小额**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0000元。被告吴***有**、吴*某某纺织有**、吕*、张某某、郭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对被告吴**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徐*以其与被告张某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对被告吴**有**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其应承担的本案诉讼费用在45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4445某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945某元,由被告吴**有**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吴***有**、吴*某某纺织有**、吕*、张某某、郭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鉴定费3300元,由被告吴*某某纺织有**自行负担。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市某某农村小额**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555734元,执行费55179元。

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织有**、吴***有**、吴*某某纺织有**、吕*、张某某、郭某某、徐*、陈某某、杨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并如实申报其名下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吴*市某某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反映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可供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吴*市某某织造有**名下位于某某镇某环路某侧的房地产,查封被执行人吴*某某纺织有**名下位于某某镇某某路的房地产,查封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位于平望镇端市村豪门府邸21号的房地产,查封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位于某某镇舜新某路东(目澜厂东*侧)的房地产,查封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位于某某镇人民街目兰新村玉兰苑23#的房地产,查封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位于某某镇商城一区154#的房地产,查封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位于某某镇东方丝绸某某三分场(商城)一区的房地产,查封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位于某某镇东方某某三分场八区某幢30号的房地产,查封被执行人郭某某名下位于平望镇端市村豪门府邸31号的房地产,查封被执行人郭某某名下位于松陵镇江陵西路1888号太湖明珠城望湖苑8幢-220某室房地产,查封被执行人徐*名下位于同里镇新镇街138-8号的房地产,查封被执行人徐*、张某某名下位于汾湖镇芦莘大道88号(太阳湖大花园)的房地产,上述房地产查封期限均为三年,自2015年3月4日起至2018年3月3日止。本院另查封被执行人吴*某某纺织有**名下苏E上海帕萨特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吴*市某某织造有**名下苏E桑塔纳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苏E梅**奔驰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苏E和苏E梅**奔驰牌小型汽车各一辆,上述车辆查封期限均为两年,自2015年3月3日起至2017年3月2日止。若需对以上财产进行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2015年9月1日,本院裁定受理吴*市鼎泰织造厂对吴*某某纺织有**的破产清算申请。2015年9月25日,本院裁定受理吴*市某某农村小额**限公司对吴*市某某织造有**的破产清算申请。本案其他执行人的相关财产,正在本院另案处理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吴*市某某纺织有**、吴*市某某织造有**、吴*某某纺织有**、吕*、张某某、郭某某、徐*、陈某某、杨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向各银行、吴*区房产管理处、吴*区国土资源局、吴*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调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市某某纺织有**、吴*市某某织造有**、吴*某某纺织有**、吕*、张某某、郭某某、徐*、陈某某、杨某某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吴*市某某农村小额**限公司也未提供有效的其他执行线索。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控回执、(2015)吴**破字第0007号民事裁定书、(2015)吴**破字第0008号民事裁定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执行阶段,本院裁定受理吴***造厂对吴*某某纺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及吴*市某某农村小额**限公司对吴*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因被执行人吴*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吴*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的债务已进入破产程序清理,本次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作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吴*市某某农村小额**限公司可向本院破产合议庭申报债权。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或中止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吴江商初字第032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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