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福**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李**、姜**债权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福建省松**有限公司与李**、李**、姜**债权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目前又无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车辆等可供执行的流动资产。现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抵押的财产又无法变现。本案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予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松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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