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宝璐纺织(苏**限公司与苏州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宝璐纺**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吴江震商初字第01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苏州**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宝璐纺**限公司货款80万元,由被告苏州**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底前给付5万元,于2014年9月底前给付5万元,于2014年10月底前给付10万元,于2014年11月底前给付10万元,于2014年12月底前给付10万元,于2015年1月底前给付10万元,于2015年5月底前给付10万元,于2015年6月底前给付10万元,于2015年7月底前给付10万元。二、若被告苏州**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条款履行,则原告宝璐纺**限公司有权就到期被告未履行部分及未到期履行款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和被告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生效。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0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0420元,由被告苏州**有限公司负担。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宝璐纺**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660420元,执行费9004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吴江区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向吴江区房管处及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登记情况,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苏州欣**有限公司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大东村8级的房地产处置完毕,因其他债权人对被执行人苏州欣**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故本案款项暂无法分配。另查,被执行人名下现无财产可供执行。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除已处理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其他人债权人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吴江震商初字第016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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