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沈非凡与盛保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沈**与被执行人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的(2015)吴**初字第01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明确:一、沈**、盛**双方继续履行本案所涉房屋租赁协议;二、盛**应支付沈**截止2014年12月底结欠的租金132200元,于2015年4月30日前给付66100元,于2015年5月31日前给付66100元;三、盛**若未按上款完全履行,沈**有权就到期未履行款及未到期款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有权要求盛**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0元,由盛**负担,并于2015年4月底前直接给付沈**,沈**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回。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沈**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9050元,执行费为1986元。

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盛保平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沈非凡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各银行、苏州**辆管理所、苏州**产管理处等单位调查核实,除被执行人盛**名下车牌号为苏E的小型汽车和盛**名下在吴江市**有限公司的股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至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查封了上述小型汽车和股权(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系轮候查封,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17年9月27日止,股权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18年10月15日止。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查封期限届满后该项查封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盛**纳入最**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沈非凡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有效执行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沈非凡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的(2015)吴**初字第0166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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