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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加畴与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江加畴与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梅埔法民二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余**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江**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5月26日起至还请借款本息之日止以实欠本金数额按中**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被执行人余**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江加畴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余**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院义务,同时,本院依法到金融、房产、工商及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余**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余**系大埔**展公司内退职工,除有工资收入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依法从2016年1月份开始每月扣划被执行人余**部分工资收入500元,直到偿清申请执行人江加畴的全部借款本息时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余兆龙部分工资收入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借款,申请执行人江加畴同意暂缓执行。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梅埔法执恢字第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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