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怀民初字第02646号民事判决书李**与王*、李**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李**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王*、李**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位于河北省唐县的账户强制扣划五千三百元并发还申请人李**。本院另对王*、李**其他银行存款、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亦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故申请人李**的债权未得到完全受偿。鉴于被执行人王*、李**现无履行能力,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李**发现被执行人王*、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