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刘*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淮刑初字第034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刘*需缴纳罚金2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土地等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苏H号机动车档案,但未查到到车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有的苏H号机动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淮刑初字第0343号刑事判决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刘*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