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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与被告李*金融借款合同纠份一案中,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采取其他方式清收借款为由,于2015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宣判之前,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朱**、朱**、朱**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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