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7日作出的(2013)遂法民二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黄*应偿还给申请执行人20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完毕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完毕。经查金融、工商、车辆管理、国土房屋等相关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但该案未能在期限内执结,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一告知”未发现被执行人无其他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期限内无法执结,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湛遂法执字第6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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