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曹**在银行无存款,在交警、房产、工商查无财产登记信息,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曹**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杭执行字第969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陈**今后举证被执行人曹**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