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厦门**限公司与福建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厦门**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将民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28182.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596元,代垫诉讼费1432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对被执行人已被查封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暂无法变现。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情况签字确认,但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是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对被执行人已被查封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暂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将乐县人民法院(2014)将民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