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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2015)鹰民初字第47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提出如下执行请求:1、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0000.00元,2、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予以冻结,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且同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鹰执字第274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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