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2015)鹰民初字第47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提出如下执行请求:1、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0000.00元,2、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予以冻结,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且同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鹰执字第274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