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陈*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徐**与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门开民初字第008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陈*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徐**借款人民币150万元及生效判决确定的逾期付款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赔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8万元,负担诉讼费用人民币1521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835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名下的位于海门市三星镇星海路1865号307室住房1套依法移送拍卖阶段,该房产抵押于申请执行人徐**,债务金额为人民币150万元,并已被本院及他院多案查封,本案将依法参与分配。除此外,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名下分别位于海门**道贵都之星8幢502室、505室及滨江街道香港路1266号62幢104室房产3套,上述房产均已设定抵押,并已被本院及他院多案查封。另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因欠债较多,在本院有多件未结执行案件,现查无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评估报告、拍卖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并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海门市三星镇星海路1865号307室住房1套依法移送拍卖,但短期内不能变现完毕。现被执行人名下除被本院及他院多案查封暂不便处理的房产外,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门开民初字第0086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陈**名下被拍卖的房产变现完毕或发现被执行人有的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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