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姜**与顾*、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姜**与被执行人顾*、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的(2013)门开民初字第08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顾*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姜**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约定利息人民币5万元,并支付生效判决确定的逾期付款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顾**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顾*还应负担诉讼费用人民币19850元。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二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309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扣划了被执行人顾**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万元,于2015年2月16日交付申请执行人姜**;于2015年12月7日继续预查封了被执行人顾**名下的位于南通市世伦路199号帝奥**名苑13幢1502室住房1套,但暂不能处理;被执行人顾**名下的位于海门**中南世纪城32幢104室住房1套已拍卖完毕,该房产抵押于中国建**限公司海门支行,本案将依法参与分配。除此外,二被执行人名下查无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本院申请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评估报告、拍卖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依法进行了处置,现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海门**中南世纪城32幢104室住房1套已拍卖完毕,被执行人顾**名下的位于南通市世伦路199号帝奥**名苑13幢1502室住房1套,暂不能处理。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无不可,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门开民初字第0819号民事判决书二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顾**名下被预查封的房产可处置变现或二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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