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管福杨、管征道等与杨**、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管福杨、管征道、管**、管**、管**与杨**、许**、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淮安**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5)淮中民终字第007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杨**、许**及贾**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分别赔偿管福杨、管征道、管**、管**、管**因王**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207910.22元、129943.89元、51977.56元(其中许**已付132534.67元),杨**、许**、贾**互负连带责任。因杨**、许**、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管福杨、管征道、管**、管**、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的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谈话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淮安**民法院(2015)淮中民终字第007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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