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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谢寿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董**与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3)淮民初字第1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董**借款16.49万元。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被执行人谢**负担。因被执行人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谢**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董**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谢**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淮民初字第14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谢寿山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董**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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