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淮安市**有限公司、孙**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朱**与淮安市**有限公司、孙**、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2014)河民初字第19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孙**、淮安市**有限公司、程**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朱**借款20万元,并从2014年8月5日起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借款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我院涉及多起案件,案件涉案标的较大,名下财产已被我院及其他法院多次查封,我院的查封均为轮候查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的房产与车辆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河民初字第19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