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紫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民法院作出的(2015)河紫**二初字第2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俞**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紫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80000及利息,并承担案件的受理费42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俞**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了利息35000元。经查,除抵押房地产外,暂无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并以抵押房地产暂无法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暂缓案件的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暂无发现被执行人俞**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以抵押房地产暂无法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暂缓案件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河紫法执字第3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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