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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伍**、全凤珠、何**、伍**、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将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伍**、全凤珠、何**、伍**、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将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00000元(利息按法律文书规定执行),代垫诉讼费6954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对被执行人的抵押物进行评估拍卖,暂无法变现。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情况签字确认,但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且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是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且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将乐县人民法院(2014)将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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