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东揭东**有限公司与何**、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东揭东**有限公司诉何**、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揭东法白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何**应付还广东揭东**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90万元及该款利息。二、何**对何**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广东揭东**有限公司主动执行确认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何**、何**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何**、何**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连带履行下列义务:一、向广东揭东**有限公司支付借款190万元及该款利息(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民事判决书确认的计算方法计至还清之日,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4080元、执行费24000元。至今,被执行人何**、何**没有履行自动还款义务。

经u0026amp;amp;ldquo;四查u0026amp;amp;rdquo;,在有关银行发现被执行人何**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作出(2015)揭东法白**98-1号执行裁定书,扣划了被执行人何**银行存款共14802.46元并限额冻结了其在招商银行两个账户、交通银行一个账户;在招商**限公司查询到何**持有股票和资金,本院依法作出(2015)揭东法白**98-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何**在招商证券的证券账户内的股票及资金,经限期没有还款,本院作出(2015)揭东法白**98-4号执行裁定书,变卖何**在招商证券的证券账户内的股票及资金并划拨,所得款项共187664.36元,并对该证券账户进行冻结(冻结期限自2015年12月8日执2016年12月7日);在深圳市房管部门发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何**登记有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房一套、被执行人何**登记有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房共两套,前述房产均被有关法院查封及轮候查封,本院作出(2015)揭东法白**98-4号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了前述房产,并依申请执行人的参与分配请求,向深圳**民法院转交参与分配申请。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何**、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本院已将调查被执行人何**、何**财产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广东揭东**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广东揭东**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何**、何**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何**、何**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东揭东**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何**、何**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揭东法白执字第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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