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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福建省**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石**民法院作出的(2014)狮民初字第33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款项3254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6日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责任公司限期到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又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省**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福建省**责任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未对本院依职权调查的财产情况提出异议,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福建省**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狮执字第216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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