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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农**司唐闸支行与朱**、钱海军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农**司唐闸支行与被执行人朱**、钱海军、朱**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南通**证处作出的(2014)通南证经内字第5127号、(2015)通南证字第20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公证债权文书:被执行人为朱**、钱海军、朱**,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449558.03元,利息为人民币19357.05元(利息计算截至2015年8月12日),合计人民币468915.08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朱**、钱海军、朱**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被执行人未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还款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朱**、朱**系夫妻关系,两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第三被执行人欠债较多,在本院系多个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房管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朱**名下的苏F小型汽车,本院依法对该车辆采取查封登记措施。但未能实际控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经与被执行人朱**、钱海军、朱**协商,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并由凌**为朱**、钱海军、朱**的还款提供连带担保。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468915.08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欠债较多。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判结果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系申请人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亦是申请人对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谅解及同意延期执行的意思表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南通市南通公证处作出的(2014)通南证经内字第5127号、(2015)通南证字第20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今后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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