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郭*与被申请人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郭*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郭*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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