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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司长春市分行诉孙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司长春市分行诉孙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写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或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等情况)。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78.75元,由原告中国邮**司长春市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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