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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三元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叶**其他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三明市三元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财春、叶**其他行政非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三明市三元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6月2日以被执行人谢**、叶**夫妇于2008年1月10日办理结婚,于2012年11月4日生育第一孩(女),2015年2月7日生育第二孩(男),属多生育一个子女的行为,依据《福建省卫生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了元人口征决(2015)第1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决定的内容是:决定征收谢**、叶**社会抚养费120072元,应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向三明市三元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缴纳。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三明市三元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元人口征决(2015)第1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于2015年6月2日送达被执行人谢财春、叶**。被执行人谢财春、叶**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至今未缴纳社会抚养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三明市三元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元人口征决(2015)第1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谢财春、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起诉,至今未按决定书缴纳社会抚养费。申请人三明市三元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据此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三明市三元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元人口征决(2015)第1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谢财春、叶**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120072元。

未在上述期限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还应承担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执行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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