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6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张**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1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给申请执行人张**。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茂南法执字第1174-1号执行裁定书,每月划拨被执行人张**在银行的工资存款5000元。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茂南法执字第11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