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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农业**开平市支行与开平**泥厂、开平**发展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中国农业**开平市支行与开平**泥厂、开平**发展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开法商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开平**泥厂应偿还借款本金320万元及利息给申请人,并承担受理费43722元、财产保全费34232元;被执行人开平**发展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报告一年内的财产状况变动情况,但其拒不履行及报告。经查,被执行人开平**厂名下有位于开平市百合镇马降龙村委会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开府国用(2010)第XX号,面积为13820.40平方米]、被执行**济发展公司名下有位于开平市百合镇北堤路X号的土地使用权[开府国用(2007)第XX号,面积为:23374.70平方米]。经核实,上述地块位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缓冲地带,还需要与其部门协商解决故暂未能拍卖处置。另经依法向银行、国土资源、房屋登记、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现暂无法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江开法执恢字第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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