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焦*与朱**、连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焦*申请执行朱**、连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上海**人民法院(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24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朱**、连云**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焦*股权转让款2749.33万元及违约金;律师代理费13万元;案件受理费189256元及保全费5000元、合计19425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朱**、连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焦*的申请,上海**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执行,后于2014年5月5日委托我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立起、连云**有限公司除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和冻结的财产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股权进行查封和冻结,但暂时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上海**人民法院(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24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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