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镇江万**限公司与张**、郑**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镇江万**限公司与张**、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3)镇商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一、张**、郑**确认结欠镇江万**限公司价款人民币3204654.95元,该款于协议生效之日10日内给付,同时承担自2013年7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日万分之五的迟延付款违约金。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605元,由张**、郑**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镇江万**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张**、郑**购买的位于镇江万达广场B01幢1010室的房产,因轮候查封,本院对该房产无处置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镇商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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