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永恒与龙**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永恒向本院申请撤销深**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463号仲裁裁决(以下简称1463号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时间:2015年7月1日。

二、仲裁机构受案号:深仲受字(2015)第909号。

三、仲裁案件适用的仲裁规则: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

四、仲裁裁决作出的时间:2015年9月30日。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具体指:1、仲裁庭经实体审理如认为其没有管辖权,应重新作出管辖权的决定,而不是直接驳回李永恒的仲裁请求;2、仲裁庭已经就龙**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做出了决定书,但在裁决书中却对此并未作出任何说明。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实:李**的仲裁请求为:1、解除李**与龙**之间的《借贷合同》;2、龙**向李**偿还借款5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3、龙**承担李**因本案所支付的律师费用2.6万元;4、龙**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仲裁庭认为李**与龙**之间存在借贷款息,但不能认定李**基于借条而支付给龙**的50万元就等同于支付《借贷合同》中所约定的50万元,鉴于李**没有提供其在《借贷合同》签订后支付了合同约定的款项给龙**的证据材料,仲裁庭不能认定其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故不支持李**基于《借贷合同》提出的所有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用由李**自行承担。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申请撤销的仲裁裁决为国内仲裁裁决,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的规定对李**的撤销理由进行审查。

首先,仲**认为李永恒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借贷合同》项下款项与借条项下款项为同一笔借款,李永恒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龙**支付了《借贷合同》项下款项,故未支持李永恒基于《借贷合同》提出的所有仲裁请求,这与深**裁委认为其基于《借贷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享有案件管辖权并不冲突,不存在《仲裁规则》第十二条第六款的情形。其次,《仲裁规则》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案件受理情况、仲裁请求、争议事项、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承担和裁决日期。”,本案裁决书中未写明管辖权决定的相关情况,并未违反《仲裁规则》的规定。

综上,李**申请撤销涉案仲裁裁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对李**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李永恒撤销深**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46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李**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