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民法院(2015)滁民二初字第0003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财产暂难以处置,查找不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民法院(2015)滁民二初字第000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