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长市**有限公司与陈*、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民法院(2013)滁民二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财产暂难以处置,查找不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民法院(2013)滁民二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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