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侯**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侯**与被执行人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160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已经被执行人工资冻结分期扣划,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侯**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侯**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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