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许**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申请宣告许**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刘**称,刘**与许**母女关系,许**现为智力残疾四级。为保护许**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方面合法权益,代理她参加各种民事活动,照顾她的生活,管理她的财产,特申请法院宣告许**为无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我为许**的监护人。

经审查,刘**与许继贤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一子一女,长女许**、长子许**。2009年9月4日,许**办理了残疾人证,残疾类别:智力残疾,残疾等级:肆级,填发机关:北京市**联合会,批准机关:北京**联合会。庭审过程中,经刘**申请,本院依法委托了首都医**安定医院对许**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许**临床诊断重度精神发育迟滞,受智力障碍影响,意思表示能力完全丧失,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鉴此,本院依法宣告许**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刘**、许**同意刘**为许**的监护人,本院指定刘**为许**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许**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刘**为许**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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