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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大埔**有限公司与郭华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广东大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商行)与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梅埔法民二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郭**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大**商行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139416元及利息(自2013年9月22日起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实欠本金数额按合同约定计付)。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8元由郭**负担。申请执行人大**商行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到中国建设**广东省分行、中国工商**广东省分行、中国农业**广东省分行、广东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网站、中国邮政**司大埔县支行、大埔**管理局、大埔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埔**理局等部门查询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郭**除有借款抵押物坐落在大埔县湖寮镇古城村坪背第二层房产(产权证号为:大埔产0000008381号)已依法查封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郭**除已依法查封的房产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梅埔法执字第3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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