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华融资**苏省分公司与江苏**限公司、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华融资**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司)与江苏**限公司(以下简称楚**司)、郑**、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泰中商初字第00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楚**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中国工商**州兴化支行(以下简称兴**行)借款本金2100万元及此款截止到2013年3月20日的利息216964.19元,及2013年3月21日后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分别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以及律师代理费190434.82元;二、兴**行对楚**司的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享有抵押权,在借款本息额度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郑**、邵**对楚**司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楚**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4883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3837元,由楚**司、郑**、邵**负担。上述判决生效后,兴**行将涉案债权转让给华**司,后因楚**司、郑**、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华**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扣划被执行人郑**银行存款15473.35元,扣除执行费132元后,余款已全部转付给申请执行人;轮候查封楚**司名下房产、土地三处(均设定抵押)及厂区内相应的机器设备、现有原材料、半成品,已致函首查封法院参与分配处置;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楚**司名下汽车一辆;冻结被执行人郑**持有的楚**司全部股权。除此之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股权投资收益等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予以认可,且明确表示: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土地以及厂区内的机械设备、现有原材料、半成品等财产,因暂不具备执行处置条件,不要求执行处置;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持有的相关股权,因投资收益不明,暂不要求执行处置;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汽车,因下落不明,亦暂不要求执行处置;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除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的案款及致函首查封法院参与分配处置的财产外,本案目前查找到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不具备执行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泰中商初字第00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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