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连云**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连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连云**有限公司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江苏**民法院作出的(2012)苏*终字第00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连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连云**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江苏**民法院作出的(2012)苏*终字第00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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