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临沂**有限公司与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临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连商初字第00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临沂**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江苏**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4800元(含执行费872元),此外,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江苏**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4800元(含执行费872元)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连商初字第00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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