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连云港东**份有限公司与连云**有限公司、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连云港东**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连云**有限公司、胥*、黄**、沈新、贾**、孙**、赵**、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连商初字第01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一、被执行人连云**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599722.32万元及逾期罚息;二、被执行人连云**有限公司不履行第一项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对被执行人胥*、黄**、沈新、贾**、孙**、赵**、李*抵押的房产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5159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8月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以(2014)连**035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胥*所有的位于海州区海宁西路9号中茵名都3号楼2单元901室(丘号:02501041-58)、位于海州区海宁西路9号中茵名都小区33号楼1单元602室(丘号:02501042-8);黄**所有的位于新浦区通灌南路35号纳**商住楼C二区办公802室(丘号:02221012-26)、804室(丘号:02221012-28);沈新、贾**共有的位于新浦区朝阳街通灌路东大新村5号3单元202室(丘号:227088-1-28);孙**所有的位于海州区海宁西路9号中茵名都小区19号楼2单元601室(丘号:02501029-15)、位于新浦区新城街郁州花园A-13号(丘号:246045);赵**所有的位于新浦博纳花园城玫瑰园3号楼2单元601室(丘号:231154-25);李*所有的位于新浦区列*达房产瑞琪阁综合楼404室(丘号:148060-35)的房产。

另查明,因被执行人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上述被执行人胥*、黄**、沈新、贾**、孙**、赵**、李*所有的9套房产委托连云港永**询有限公司评估,评估价格分别为:89.62万元、138.64万元、86.48万元、107.18万元、70.46万元、124.59万元、211.32万元、135.44万元、61.98万元。评估报告卷号分别为:连*正房估字(2015)第LYG011-9号、7号、4号、3号、1号、8号、6号、2号、5号。评估报告送达后,申请执行人对评估报告无异议;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依法予以公告送达,被执行人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也未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上午10时至2015年9月18日上午10时将上述查封的9套房产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因无人报名参加竞买而流拍。2015年9月18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沈新、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部分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沈新、贾**共有的位于新浦区朝阳街通灌路东大新村5号3单元202室房产的拍卖。

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上午10时至2015年11月7日上午10时将上述查封的8套房产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因无人报名参加竞买而流拍。2015年10月30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赵**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部分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赵**所有的位于新浦博纳花园城玫瑰园3号楼2单元601室的拍卖。

被执行人沈新、贾**和赵**分别于2015年10月29日及2015年11月2日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的全部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沈新、贾**和赵**所有的2套房产的查封,本院于同日解除了对沈新、贾**共有的位于于新浦区朝阳街通灌路东大新村5号3单元202室(丘号:227088-1-28)和赵**所有的位于新浦博纳花园城玫瑰园3号楼2单元601室(丘号:231154-25)房产的查封。

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上午10时至2015年11月28日上午10时将上述查封的7套房产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三次公开拍卖,竞买人刘*(居民身份证号码:)于2015年11月28日上午10时18分05秒以最高价730000元竞得胥涛所有的位于海州区海宁西路9号中茵名都3号楼2单元901室,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向竞买人刘*送达司法拍卖成交确认书及该房产的评估报告。其余6套房产均因无人报名参加竞买而流拍。

2015年12月8日,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同意以第三次拍卖的总流拍价4673216元接受被执行人胥*、黄**、孙**、李*所有的流拍的6套房产冲抵欠其的部分债务。该6套房产第三次拍卖流拍价分别为:胥*所有的位于海州区海宁西路9号中茵名都小区33号楼1单元602室(丘号:02501042-8),流拍价为887296元;黄**所有的位于新浦区通灌南路35号纳**商住楼C二区办公802室(丘号:02221012-26)、流拍价为553472元,804室(丘号:02221012-28),流拍价为685952元;孙**所有的位于海州区海宁西路9号中茵名都小区19号楼2单元601室(丘号:02501029-15)、流拍价为797376元,位于新浦区新城街郁州花园A-13号(丘号:246045)、流拍价为1352448元;李*所有的位于新浦区列*达房产瑞琪阁综合楼404室(丘号:148060-35)、流拍价为396672元。

再查明,截止2015年11月20日,除沈新、贾**和赵**所有的2套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外,2015年11月28日竞买人刘*以730000元竞买成交的被执行人胥*所有的位于海州区海宁西路9号中茵名都3号楼2单元901室房产抵押的权利价值为490000元,逾期利息为337629元,复利为86270元,合计913899元,该房产尚有183999元被执行人暂时胥*无法清偿。本案剩余6套抵押房产执行本息为7523052元(其中本金4033722元,逾期利息2779300元、复利710030元),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51598元、评估费39000元、执行公告费400元、执行费56262元,合计7670312元,扣除流拍的6套房产以4673216元抵债外,余款2997096元被执行人胥*、黄**、孙**、李*暂无财产清偿。本案尚有3181095元,被执行人胥*、黄**、孙**、李*未履行。

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向竞买人刘*送达了司法拍卖成交确认书及被执行人胥涛所有的位于海州区海宁西路9号中茵名都3号楼2单元901室房产的评估报告【连永正房估字(2015)第LYG011-9号】,后竞买人刘*分别于2015年11月9日和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汇入竞买该房产的首付款30000元、200000元,合计230000元,余款500000元待银行抵押贷款审批下来后汇入本院。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9套抵押房产依法进行评估、拍卖,除2套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和1套拍卖成交外,其余6套抵押房产均因无人报名参加竞买而流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同意以第三次拍卖的总流拍价4673216元接受被执行人胥*、黄**、孙**、李*所有的流拍的6套房产冲抵欠其的部分债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被执行人胥*、黄**、孙**、李*尚有余款3181095元未履行,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以(2014)连**0356-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胥涛所有的位于海州区海宁西路9号中茵名都3号楼2单元901室(丘号:02501041-58)、位于海州区海宁西路9号中茵名都小区33号楼1单元602室(丘号:02501042-8);黄**所有的位于新浦区通灌南路35号纳**商住楼C二区办公802室(丘号:02221012-26)、804室(丘号:02221012-28);孙**所有的位于海州区海宁西路9号中茵名都小区19号楼2单元601室(丘号:02501029-15)、位于新浦区新城街郁州花园A-13号(丘号:246045);李*所有的位于新浦区列*达房产瑞琪阁综合楼404室(丘号:148060-35)房产的查封。

二、原登记在被执行人胥*名下的位于海州区海宁西路9号中茵名都3号楼2单元901室的房产(丘号:02501041-58)归竞买人刘*(居民身份证号码:)所有。

三、原登记在被执行人胥*名下的位于海州区海宁西路9号中茵名都小区33号楼1单元602室(丘号:02501042-8);黄**名下的位于新浦区通灌南路35号纳**商住楼C二区办公802室(丘号:02221012-26)、804室(丘号:02221012-28);孙**名下的位于海州区海宁西路9号中茵名都小区19号楼2单元601室(丘号:02501029-15)、位于新浦区新城街郁州花园A-13号(丘号:246045);李*名下的位于新浦区列*达房产瑞琪阁综合楼404室(丘号:148060-35)的房产归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份有限公司所有,冲抵本案执行的部分债权4673216元。

三、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连商初字第0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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